临安市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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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5-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临安市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原则,由临安市各基层供销社、供销社牵头领办和参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参加,共同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强会员的竞争力为目标,提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会员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形成规模优势,同时构架成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努力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安市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552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社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战略和规划;

    (2)指导、帮助会员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经营机制和规范运行;

    (3)及时收集和向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政策等信息,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生产、营销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活动;

    (4)举办专业合作社商品展示会或交易会,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5)协调同类商品的价格和交易行为,代表同类商品会员单位与客商进行贸易谈判;

    (6)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

    (7)代表会员和农民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8)指导会员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要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件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系草案,正式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信息发布:凌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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